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花检公刑诉〔2018〕750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211991********,汉族,文化程度大专,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信宜市**镇**村**号。2017年10月27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11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退回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补充侦查一次,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3月18日12时许,被告人许某某去到广州市花都区秀全街九潭村荔红北路“红姐饭店”对面出租屋楼下,盗得被害人李某某灰色珠江牌电动车1辆。
2017年5月2 日18时许,被告人许某某去到广州市花都区秀全街“官溪流书社”附近一出租屋旁空地处,盗得被害人韦某某蓝色聚喜莱牌电动车1辆。后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570元。
2017年7月16日3时许和2017年7月17日13时许,被告人许某某两次去到广州市花都区**街**区**路**巷**号门口,盗得被害人冯某甲电动车电池两块和黑色台铃牌电动车1辆。后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330元。
2017年9月24日13时许,被告人许某某去到广州市花都区**街**区**路**巷**号门口,盗得被害人冯某乙蓝色锋阳牌电动车1辆。后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350元,车内电池价值人民币210元。
2017年9月27日13时许,被告人许某某去到广州市花都区**街**区**路**巷**号门口,盗得被害人高某某橙色广骏牌电动车1辆。后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316元。
2017年9月29日13时许,被告人许某某去到广州市花都区**街**区**路**巷**号门口,盗得被害人张某某黑色凯奇牌电动车1辆。后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400元,车内电池价值人民币274元。
2017年10月26日13时许,被告人许某某携带作案工具再次去到广州市花都区花城街团结安置区准备盗窃时,被巡逻治安人员抓获。公安机关在其随身背包内起获电动车钥匙10把,螺丝刀1把,并在其出租屋楼下以及其销赃场所起获赃物电动车3辆。
综上,被告人许某某盗窃6次,数额合计人民币24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依法起获的作案工具等物证;
2.书证:抓获经过、被告人户籍材料等书证;
3.证人证言:证人潘某某、孔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高某某、韦某某等人的陈述;
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鉴定意见;
7.辨认、指认等笔录;
8.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公民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许某某认罪认罚,同意适用速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施志刚
2018年5月11日
附:
1.被告人许某某现被羁押于广州市花都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4张。
3.证据目录及证人名单各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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