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检一部刑诉〔2020〕749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3031963********,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山东**厂退休职工,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街**巷**号楼**单元**号,现住淄博市张店区**路**巷**室。2016年1月12日,因盗窃被淄博市公安局张店分局行政拘留七日。2017年2月,因犯盗窃罪被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7年9月4日,因犯盗窃罪被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8年7月11日,因犯盗窃罪被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20年4月9日,因犯盗窃罪被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20年7月2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5日被淄博市公安局张店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1月5日经本院批捕,于2020年11月6日被淄博市公安局张店分局逮捕。
本案由山东省淄博市公安局张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许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10月5日3时许,被告人许某某在淄博市张店区**路**巷**号楼**单元附近,窃取唐某某暗红色台羚牌电动车一辆。案发后,涉案电动车已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2.2020年10月5日3时40分许,被告人许某某在淄博市张店区**路**巷**号楼**单元附近,窃取唐某甲紫色电动车一辆。案发后,涉案电动车已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3.2020年10月5日4时10分许,被告人许某某在淄博市张店区**路**巷**号楼**单元附近,窃取孙某某红色雅迪牌电动车一辆。案发后,涉案电动车已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等;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唐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6.其他证明材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许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许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琳
2020年12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许某某现羁押于淄博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4.光盘4张。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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