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景检一部刑诉〔2020〕500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1997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7231997********,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及现住云南省普洱市墨江县**镇**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月20日被景洪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于2018年2月28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20年2月3日被景洪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于2020年5月2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3日被景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27日被景洪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景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0日19时,被告人许某某在景洪市某某某网吧上网期间将该网吧的74号电脑桌下的一串摩托车钥匙窃取,随后被告人许某某在电子商贸城周边寻找该串钥匙对应的摩托车,将被害人罗某某停放在电子商贸城出口旁摩托车处的一辆车牌号:云******(发动机号:J3203282,车辆识别代号:LALTJH708J3238843)的黑色新大洲本田牌SDH110T-7踏板摩托车盗走。
2020年6月22日13时许,被告人许某某在中国电信公司西双版纳分公司旁路边被抓获并当场查获盗窃的摩托车。经景洪市发展和改革局鉴定,罗某某被盗摩托车市场价格为11921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调取证据通知书以及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抓获经过、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发还清单、领条等书证;被害人罗某某的陈述;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检查笔录以及提取笔录、现场勘查笔录、方位示意图及现场照片、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赃物辨认笔录及照片、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视频截图辨认笔录、照片以及衣物辨认笔录以及照片;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某曾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七十四条,应当从重处罚,不适用缓刑。被告人许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惠
2020年10月15日
附:
1.被告人许某某现羁押于景洪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共116页,监控视频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告知书》以及律师证复印件各1份。
_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