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盘检刑诉〔2020〕303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0202199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盘水市盘县**镇**村**组**号。因犯盗窃罪,2012年1月12日被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2012年12月30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2017年10月18日被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8年1月2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4月3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4月5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2月4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8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逮捕。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4月2日,被告人许某某伙同彭某某(已判决)在本市官渡区**路一动漫城门口,盗窃得被害人万某某价值人民币2500元的台铃牌电动自行车一辆。被盗车辆已发还被害人。
2018年4月2日16时许,被告人许某某被公安人员抓获,在取保候审期间弃保潜逃,2019年12月4日14时被告人许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抓获经过、户口证明、前科材料、扣押发还物品清单;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万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提取笔录及照片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且价值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许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云
2020年3月12日
附:1.被告人许某某现羁押于盘龙区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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