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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许某某盗窃案)_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弥检一部刑诉〔2021〕89号

被告人许某某,女,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25261982********,汉族,云南省弥勒市人,初中文化,农民,家住弥勒市**镇**村委**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4日被弥勒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经弥勒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5日上午,被告人许某某途经**街**超市门口时发现一辆欧派牌二轮电动车的钥匙插在电门锁上,遂将该车盗回家中藏匿,尔后又将该车转移到其妹妹许某甲家藏匿。2020年10月13日,被告人许某某的父亲许某乙驾驶该车前往**镇**幼儿园接送孩子被失主卜某某的丈夫王某某发现后报案,公安民警在许某某家查获了该被盗电动车。经弥勒市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470元。

被告人许某某于2020年12月14日经公安民警电话通知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户口证明、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发还清单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许某甲、保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卜某某的陈述;

4、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等;

5、辨认笔录及照片;

6、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被告人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某经民警电话通知主动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许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许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此致

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施兴荣

2021年1月29日

附:

1、被告人许某某现住家中,联系电话1886933****;

2、随案移送侦查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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