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检公诉刑诉〔2020〕396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51984********,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上蔡县**镇**村**组,住户籍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9日被高碑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13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高碑店市看守所。
本案由高碑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3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许某某伙同黎某某(已判决)、赵某某(已判决)从白沟驾车到高碑店市新华北大街铂悦府小区工地盗窃建筑用脚手架扣件,在搬运过程中被工地看守人员发现,被告人许某某和黎某某(已判决)跳墙逃走,赵某某(已判决)被当场抓获,正在盗窃的746个脚手架扣件被丢弃在墙边。经高碑店市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被盗脚手架损失价值339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同案犯判决书等;2.证人证言;3.被害人马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许某某及同案犯黎某某、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价格认定结论书;6.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实施盗窃时,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美华
2020年10月19日
附件:1.被告人许某某羁押于高碑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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