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万州检刑诉〔2020〕230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101199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万州区,现住重庆市万州区钟鼓楼街道********。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5月22日被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29日被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6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万州区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需要做精神病鉴定,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4月24日至2020年5月24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0月7日至2018年4月26日期间,被告人许某某在重庆市万州区多次实施盗窃作案,盗窃现金人民币3000元及物品价值11216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7年10月7日凌晨,被告人许某某两次推门潜入万州区万达金街饶夫子火锅店,在吧台抽屉盗窃营业款3000元。
2、2018年4月25日1时许,被告人许某某在万州区万达二号门附近,撬锁进入邓某某的烟摊,盗走“中华”、“天子”等各类香烟若干,然后在高笋塘销赃给潘某某获款2160元。
3、2018年4月26日凌晨,被告人许某某再次盗窃邓某某的烟摊,盗走“中华”、“天子”等各类香烟若干,然后在高笋塘销赃给潘某某获款450元,销赃给史某某获款2300元。
经鉴定,邓某某烟摊两次被盗香烟522盒,价值人民币11216元。
2020年1月29日,被告人许某某在万州区三峡监狱附近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案发后,部分被盗香烟被扣押并发还给邓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发还清单、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潘某某、史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邓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万州价鉴字(2018)143号价格鉴证结论书、(2018)精鉴字第1740号司法鉴定意见书、(2020)精鉴字第0633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6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许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许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被告人许某某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和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晏国康
检察官助理 廖雪吟
2020年9月10日
附件:1.被告人现在处所:现羁押于万州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提解证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