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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许某某盗窃案)_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郑管检一部刑诉〔2020〕189号

被告人许某某,女,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5261973********,汉族,初中肄业,无业,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街**号**单元**楼**户(户籍在河南省浚县**镇**庄)。因涉嫌盗窃,于2020年1月14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南关街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月17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南关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南关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6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年6月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3日18时许,被告人许某某到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大观国贸”附近时,趁四周无人注意,将被害人李某某准备运输的一包货物(内有羽绒服8件,共计价值3420元)盗走。

同年1月14日,许某某到银基商贸城附近发货时被被物流公司人员发现后抓住并报警,许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现赃物已全部追回发还,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物证

(1)报案材料;

(2)到案经过;

(3)李某娜提供的进货单据四份;

(4)郑州市公安局南关街分局扣押、发还物品清单;

(5)案发现场监控录像截图;

(6)被告人指认赃物照片;

(7)户籍证明;

(8)前科情况查询证明;

2. 证人李某娜、蔡某某证言;

2. 被害人李某某陈述;

3.被告人许某某供述;

4. 案发现场监控录像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价值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某犯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赃物已追回发还被害人,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许某某单处罚金68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钟润华

                                 代理检察员:毛盈君

                                 二○二○年六月八日

附:

1.被告人许某某现被郑州市公安局南关街分局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51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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