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检公诉刑诉〔2020〕47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11969********,汉族,初中肄业,无业,群众,户籍地湖南省衡阳县**镇**街**号,现住衡阳市蒸湘区**小区**栋**楼*库。2016年3月、2019年12月因吸食毒品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2017年10月因转移赃物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6日被衡阳市公安局石鼓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衡阳市公安局石鼓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6日16时许,被告人许某某在衡阳市**区**小区售楼部门口将被害人汪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色**牌电动车(价值3673元)盗走。
被告人许某某于2020年3月25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其到案后赔偿了被害人汪某某4500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户籍证明、价格认定结论书等书证;2.被害人汪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笔录;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某具有坦白的量刑情节,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被告人许某某认罪认罚,并签署了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对被告人许某某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请依法判处。
此致
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刘振兴
2020年4月21日
附:
1.被告人许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57477****);
2.案卷材料贰册(含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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