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莆城检二部刑诉〔2020〕46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022001********,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福建省莆田市,户籍所在地和住址均莆田市荔城区**街道**路**号**小区**号楼**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8日被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3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同年2月18日依法退回补充侦查,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于同年3月17日将本案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许某某先后四次通过撬锁的方式进入莆田市城厢区**街道**路“****”四楼被害人张某某的宿舍内实施盗窃。其中9月2日盗得现金人民币800元、9月6日盗得现金人民币1200元、10月28日盗得现金人民币900元、11月15日盗得现金人民币730元。
2019年11月15日,公安民警在莆田市城厢区**街道**路**号附近抓获被告人许某某。同月25日,被告人许某某退还被害人张某某人民币3630元,并取得其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谅解书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笔录;5.视听资料:视频监控。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盗窃,数额363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某犯罪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许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至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艾婧
2020年3月30日
附:
1.被告人许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760594****。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 《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及《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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