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诉刑诉〔2019〕2277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821990********,汉族,文盲,务工,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晋江市,现住晋江市**镇**村**号。因盗窃,于2019年8月1日被晋江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14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2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晋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晋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4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许某某到晋江市**镇**村**号溜门进入被害人王某某的家中,盗走被害人王某某放在客厅桌子的女式挎包内的现金人民币2000元。
2019年8月14日,被告人许某某在晋江市龙湖镇埔锦村火辉埔被晋江市公安局民警抓获,从其身上查获被盗现金人民币1100元,现已发还被害人王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现金人民币1100元;
2.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破案经过等;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被告人辨认作案现场的笔录;
6.视听资料: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入户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许某某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八个月幅度内判处刑罚,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晋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许新报
2019年10月18日
附:1.被告人许某某现羁押于晋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光盘一张。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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