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潭雨检公诉刑诉〔2019〕164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195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3211958********,汉族,湖南省湘潭市人,文盲,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镇**村**组。2013年5月因犯盗窃罪被湘乡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2016年1月因犯盗窃罪被湘乡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2016年8月因犯盗窃罪被湘乡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2017年5月因犯盗窃罪被湘乡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2018年9月因犯盗窃罪被湘乡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2019年3月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4月4日由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2月6日15时许,被告人许某某窜至湘潭市雨湖区**处,趁人不备,盗得被害人杜某某口袋里的一台红色OPPO手机。经湘潭市雨湖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OPPO-A57手机价格为480元。
2、2019年2月7日16时许,被告人许某某窜至湘潭市雨湖区**处,趁人不备,盗得被害人周某某口袋里的一台黑色苹果7手机。经湘潭市雨湖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苹果7/32G手机价格为2310元。
3、2019年2月28日15时许,被告人许某某窜至湘潭市雨湖区**处,趁人不备,盗得被害人李某甲口袋里的一台玫瑰金苹果6S手机。经湘潭市雨湖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苹果6S/64G手机价格为1560元。
4、2019年2月28日15时许,被告人许某某窜至湘潭市雨湖区长途汽车站对面公交站台处,趁人不备,盗得被害人赵某某口袋里的一台****-X20手机。经湘潭市雨湖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VIVO-X20手机价格为1190元。
5、2019年3月l日12时许,被告人许某某乘坐6路公交车,行经湘潭市雨湖区长途汽车站公交车车站时,趁人不备,盗得被害人田某某上衣口袋里的一台紫色荣耀PLAY手机。经湘潭市雨湖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荣耀PLAY手机价格为1120元。
6、2019年3月2日15时许,被告人许某某窜至湘潭市雨湖区老日报社公交站处,趁人不备,盗得被害人李某乙口袋里的一台****-X21S手机。经湘潭市雨湖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VIVO-X21S手机价格为1785元。
综上,被告人许某某共计盗窃六次,被盗价值共计844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的陈述、被告人供述及辩解、价格认定结论书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扒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某曾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婷洁
2019年5月5日
附:1.被告人许某某现羁押于湘潭市看守所;
2.移送案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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