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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许某某盗窃案)_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乡检公诉刑诉〔2020〕122号

被告人许祥平,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3221979********,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潭市湘乡市,住湖南省湘潭市湘乡市育段乡**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经湘乡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7日被湘乡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湘乡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2月11日被湘乡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湘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祥平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许祥平驾驶湘A*****的黑色现代小车于2019年12月18日、12月24日、12月26日、2020年1月4日多次窜至湘乡市神龙丰物流园得力汽修店门前,将摆放在店门外的汽车轮毂七个、一个轮毂及轮辐、八个制动蹄铁等物品盗走,然后卖给在自己家前路过的收废品的人,从中非法获利1700余元。经湘乡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告人许祥平盗窃物品价值311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作案车辆等物证;

2.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3.被害人陈述;

4.被告人许祥平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指认笔录;

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祥平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祥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祥平曾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许祥平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许祥平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许祥平有期徒刑六至八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湘乡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志新

2020年4月24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湘乡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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