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安检刑刑诉〔2020〕39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196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7211961********,汉族,文盲,无业,户籍地湖南省安乡县,住安乡县**村**组。因犯盗窃罪,1987年12月17日、2005年11月29日、2007年9月11日、2009年11月24日、2014年8月6日、2016年11月29日分别被安乡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2月4日经安乡县公安局决定监视居住。又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7月11日被安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安乡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安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盗窃罪,分别于2020年6月22日、7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2月2日7时许,被告人许某某窜至*安乡县**路****小区路边,采取随机拉车门的方式,发现被害人陈某某停放在****小区路边的车牌为湘******的越野车未上锁,于是拉开后车门并进入车内,将放在越野车后排座位上的黑色包包内的10000元现金盗走。被告人许某某被抓获归案后,积极主动退还赃款10000元。
2.2020年7月10日4时许,被告人许某某采取同样的方式将被害人李某某停放在安乡县*****银行路边黑色哈弗小车内的现金4000多元、黑色诺基亚手机一部、黑色墨镜一个、遮阳伞两把盗走。所盗现金4000元、黑色诺基亚手机一部、遮阳伞两把已退还被害人。经安乡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黑色诺基亚手机一部和遮阳伞两把被盗时市场价格为635元。
被告人许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登记表、案件揭发及抓获经过、监控截图等书证;2.被害人陈某某、李某某的陈述;3.证人刘某某、宋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熊宜祥
检察官助理:潘佳
2020年7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许某某现羁押于安乡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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