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许某某盗窃案)_湖北省宣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宣某某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宣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宣检刑诉[2020]175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8251985********,汉族,小学文化,务农,出生地湖北省宣某某,户籍所在地宣某某**乡**村**组**号,现住宣某某**村**小区**栋**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8日被宣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宣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4日、17日,在232省道宣某某**乡**村三组李某某租住屋对面,被告人许某某先后2次盗走被害人李某某堆放在此处的槽钢4块、电线4卷。经鉴定,被盗电线价值人民币3876元。

被盗电线已起获并发还被害人李某某。案发后,被告人许某某已赔偿李某某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电线4卷(照片);2.户籍证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到案经过、收条、谅解书等书证;3.证人杨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5.宣某某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证结论书;6.宣某某公安局现场勘验笔录、指认笔录;7.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被告人许某某具有坦白、赔偿被害人李某某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期间故意犯罪的量刑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许某某拘役四个月,宣告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宣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金梦瑶

 检察官助理:李  梅

                                  2020年12月11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许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宣某某**乡**村**组**号,联系电话1527291****。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