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宣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宣检刑诉[2020]175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8251985********,汉族,小学文化,务农,出生地湖北省宣某某,户籍所在地宣某某**乡**村**组**号,现住宣某某**村**小区**栋**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8日被宣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宣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4日、17日,在232省道宣某某**乡**村三组李某某租住屋对面,被告人许某某先后2次盗走被害人李某某堆放在此处的槽钢4块、电线4卷。经鉴定,被盗电线价值人民币3876元。
被盗电线已起获并发还被害人李某某。案发后,被告人许某某已赔偿李某某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电线4卷(照片);2.户籍证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到案经过、收条、谅解书等书证;3.证人杨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5.宣某某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证结论书;6.宣某某公安局现场勘验笔录、指认笔录;7.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被告人许某某具有坦白、赔偿被害人李某某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期间故意犯罪的量刑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许某某拘役四个月,宣告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宣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金梦瑶
检察官助理:李 梅
2020年12月11日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许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宣某某**乡**村**组**号,联系电话1527291****。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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