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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许某某盗窃案)_海南省海口市秀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海南省海口市秀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秀检一刑诉〔2020〕Z139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性,198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60028198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临高县**镇**村委会**村**街**号,现住址海南省海口市秀某某****路出租屋。因涉嫌盗窃罪,经海口市公安局秀英分局批准,于2020年6月17日被海口市公安局秀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海口市秀某某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1日被海口市公安局秀英分局逮捕。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秀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5日20时许,被告人许某某驾驶一辆电动车来到海口市秀某某长流镇博生村排球场观看他人打排球。期间,许某某发现被害人郑某某和李某某的手机放置在排球场旁边的长椅上无人看管,遂萌发贪念而盗走该两部手机,并驾驶电动车迅速向长滨路的方向逃离。随后被害人郑某某、李某某发现自己的手机被盗后立即追赶,未果。当日21时许,许某某驾驶电动车返回家中的途中遇到之前追赶其的村民时,心里发慌,遂驾车夺路而逃。当行车至海口市秀某某长流镇永桂开发区公交车停车场时因不慎撞上石头而摔倒在地上,致头部受伤流血,紧追而至的村民则打电话向公安机关报警。公安民警接警后立即来到现场,将许某某送至医院包扎伤口,后依法传唤许某某回海口市公安局长流派出所接受调查。

经鉴定,被害人郑某某的苹果11手机价格为人民币3755元,被害人李某某的华为nova5pro手机的价格为人民币1307元,共计人民币506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涉案手机两部;2.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等书证;3.被害人李某某、郑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价值人民币5062元的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南省海口市秀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吴慧

2020年9月7日

                                     

附: 1.被告人许某某现羁押于海口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及附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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