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20〕928号
被告人许某某,曾用名宋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7241995********,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住江苏省连云港市灌南县**镇**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本案于2020年6月2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依法刑事拘留。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30日21时许,在本市西湖区府苑新村**幢**单元**室内,被告人许某某使用被害人朱某某手机修改支付宝密码后,通过支付宝扫码转账的方式,窃得被害人朱某某支付宝账户内人民币7000元。
被告人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依法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许某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金 宏
检察官助理:季青伟
2020年6月5日
附:
1.被告人许某某现押于杭州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侦查卷叁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