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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许某某盗窃案)_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渑检一部刑诉〔2020〕188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2000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2212000********,汉族,初中毕业,无业,住渑池县******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9日被渑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门峡市渑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1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9日下午15时,渑池县**镇**村**组村民许某某因急于还自己的信用卡欠款,从邻居杨某某家东侧围墙翻墙进入到杨某某家院内,将放在杨某某家下房内钱包里的2100元钱盗走用于归还自己的信用卡欠款。2020年5月10日许某某家属积极退赔受害人损失,取得了受害人杨某某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前科证明,辨认笔录、谅解书等;2、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3、证人张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监控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翻墙入室手段,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许某某罚金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渑池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红艳

2020年7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处所取保候审于渑池县**镇**村**组。电话:155 1620 ****。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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