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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许某某盗窃案)_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藁检公诉刑诉〔2020〕332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984197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河间市**庄**村,住河间市**小区**号楼**室。2002年8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18年11月30日,因犯盗窃罪被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贰万元。2019年12月1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藁城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7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藁城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石家庄市藁城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9日17时许,被告人许某某伙同李某某(已死亡)将藁城区**酒业老板丁某某放在藁城区**小区**号楼**单元地下室的22箱五粮液八代白酒盗走,并将该酒售卖所得钱款用于个人花销。经鉴定,被盗白酒价值126588元。现公安机关已将其中12箱五粮液八代白酒追回并发还给受害人。

另查明,2020年1月10日,被告人许某某家属主动上缴非法所得42100元,并主动赔偿丁军方72000元,取得其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等书证;2.证人张彦肖、张坤的证言;3.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验笔录;5.价格认定结论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云亮

2020年331

附:

    1.被告人许某某现羁押于藁城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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