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宁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刑诉〔2020〕120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1321975********,壮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广西宁明县*乡*村*屯*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4日被宁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宁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宁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1月份某天凌晨,被告人许某某来到新能源电动厂,在厂房内偷了5、6袋扣件,将偷来的扣件搬至新能源电动车厂附近的小山坡的垃圾堆小山坡旁,被人发现后遂逃离现场。
2、2020年2月份某天凌晨1时许,许某某骑电动车去新能源电动车厂偷扣件,碰见“阿通”(另案处理)也在。二人发现该电动车厂厂房有大量用编织袋装好的扣件。二人就将6袋扣件扛到电动车厂附近的小山坡垃圾堆旁。随后,每人用电动车拉3袋扣件到浦江街一个收废旧店销赃,每人得款270元。
3、两三天后,许某某又去新能源电动车厂偷扣件,碰见阿通也在。二人在该电动车厂厂房每人偷3袋扣件,得手后运到浦江街一个收废旧店销赃,每人得款270元。
4、次日凌晨,许某某又去新能源电动车厂偷扣件,又碰见阿通也在,二人遂在该电动车厂厂房偷扣件,每人偷3袋放在电动车厂附近的垃圾堆处。许某某骑电动车将二人的6袋扣件运到浦江街收废旧店销赃,每人得款270元。
5、2020年3月底一天凌晨,许某某又来到新能源电动车厂,在一楼一间厂房偷了3袋打包好的扣件,销赃给浦江街收废旧店,得款270元。
6、隔天凌晨,许某某开电动车去新能源电动车厂,脱鞋穿袜子摸黑来到厂房,偷了2袋扣件扛到小山坡的垃圾堆处,当偷第3袋走到半路时被人发现,许某某就把第3袋扣件放在小山坡草丛里盖好后逃离现场,逃跑时许某某将携带的手电筒遗落现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宁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何玉
2020年8月12日
附:
1、被告人许某某现羁押在宁明县看守所。
2、随文移送全部案卷证据材料共三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