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荔检二部刑诉〔2021〕Z1号
被告人许某某,女,196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1031960********,汉族,文化程度高中,住本市荔湾区**路**号**房。2020年5月4日因涉嫌盗窃被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8被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2月28日13时许,被告人许某某到本市荔湾区恒宝广场**楼**店,趁店员不注意之机,盗窃得塑料模特头上的棕红色假发一顶(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800元)。2019年3月1日下午,许某某再次去到恒宝广场时被抓获,民警在其住处缴获赃物棕红色假发一顶。2019年3月2日,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对其作出行政拘留十二日处罚。
2、2020年1月15日21时许,被告人许某某到本市荔湾区中山七路**商业城**号,趁店员不注意之机,盗窃得店内的银手链一条。2020年2月4日,民警在其住处缴获赃物银手链一条。2020年3月11日,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对其作出行政拘留十日处罚。
3、2020年5月3日17时许,被告人许某某到本市荔湾区观音直街**超市,趁店员不注意之机,盗窃得超市货架上的大庆牌全脂甜奶粉一包(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6元)。被告人许某某携赃离开超市后,被超市的员工人赃并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现场照片、赃物照片、监控截图等物证;
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破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3.证人朱某甲、陈某甲、陈某乙的证言;
4.被害人朱某乙、程某某、吴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检查笔录;
7.价格认定结论等鉴定意见;
8.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其行为触犯行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青华
2021年1月14日
附:
1.被告人许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处(联系电话:1895177****)。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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