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被告人许某某,男,196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601196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号。因盗窃佛山市禅城区**西路**号**石油设备经营部工具精密机用虎钳,于2019年6月20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因盗窃佛山市禅城区张槎大沙工业区沙井盖,于2019年8月10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处以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盗窃,于2019年9月16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23日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8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12月16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3月2日11时许,被告人许某某驾驶一辆电动车窜至佛山市禅城区张槎佛山大道**号之**号**大厦**家居内,趁被害人周某某不备,盗走放在店铺里面的四件套床一套被并逃离现场。
2、2019年6月19日9时许,被告人许某某驾驶一辆电动车窜至佛山市禅城区**西路**号**石油设备经营部店门口,趁被害人叶某某不备,盗走放在店铺门口精密机用虎钳一个并逃离现场。
3、2019年8月7日16时许,被告人许某某驾驶一辆电动车窜至佛山市禅城区张槎大沙路大沙工业区内,徒手盗走地面上在用的沙井盖一个并逃离现场。
4、2019年9月9日19时许,被告人许某某驾驶一辆电动车窜至佛山市禅城区**路应记面家对出的马路边,欲徒手盗窃地面上在用的沙井盖时,因有汽车驶近而逃离现场。
5、2019年9月12日16时许,被告人许某某驾驶一辆电动车窜至佛山市禅城区张槎佛山大道中**号维多利亚酒店停车场,徒手盗走地面上的在用沙井盖一个并逃离现场。
6、2019年9月14日19时许,被告人许某某驾驶一辆电动车窜至佛山市禅城区石湾**街**号小区,欲徒手盗窃地面上在用的沙井盖时,被值班保安邓某某发现并制止后逃离现场。
2019年9月16日,民警在佛山市禅城区张槎**路**堂附近将被告人许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周某某等人的陈述;3.证人钟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视听资料。
被告人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19年12月24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跃辉
附:
1.被告人许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禅城区看守所。
2.证据目录,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