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坛检一部刑诉〔2020〕602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1986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2831986********,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江苏无锡人,住江苏省无锡市经济开发区**小区**号**室(户籍地: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街道**社区**号)。被告人许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4日被常州市公安局金坛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2月10日转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州市公安局金坛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夏旸、被害人田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许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3日10时许,被告人许某某到常州市金坛区蜂巢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接待大厅,采用乘隙的手段,窃得被害人田某某联想笔记本电脑1台、SONY牌有线耳机1副(未核价),合计价值人民币2600元。
被告人许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案发后,公安机关追缴联想笔记本电脑1台、SONY牌有线耳机1副,现均已发还被害人田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州市公安局金坛分局东城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等书证;
2.被害人田某某等人的陈述;
3.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常州市金坛区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5.常州市公安局金坛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扣押笔录;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许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姜海燕
2020年12月16日
附:
1.被告人许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江苏省无锡市经济开发区**小区**号**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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