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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许某某盗窃案)_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相检一部刑诉〔2020〕2640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1989年****日出生于安徽省肥东县公民身份号码3406031989********,汉族,高中文化,群众,**饭店厨师,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新村****单元**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1日被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0日5时许,被告人许某某在淮北市相山区海宫路兰州拉面门口附近,将被害人赵某某停放在淮北市相山区海宫路兰州拉面门口的白色爱玛两轮电动车偷走,后将该车藏匿在相山区海宫新村**栋**单元楼下。经淮北市价格认定局认定,被盗爱玛两轮电动车价值人民币3113元。

    案发后,被告人许某某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违法嫌疑人员前科情况核实证明、到案经过、谅解书等相关书证;

    2.被害人赵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鹏举

                                 二年九月九日

附:

    1.被告人许某某现在其住处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量刑建议书5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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