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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许某某盗窃案)_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当检二部刑诉〔2020〕5号

被告人某某,男,1976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625197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安徽省含山县,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含山县****社区****号,现住安徽省含山县****社区****号。因犯盗窃罪,于2002年9月被安徽省旌德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服刑期间,发现判决宣告以前尚有盗窃罪没有判决,被安徽省芜湖市新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与前罪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于2005年10月8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10月28日被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于2011年1月1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7日被当涂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1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当涂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当涂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许某某于2019年8月16日、9月14日驾驶车牌号为皖A9****的黑色现代牌轿车,先后在当涂县姑孰镇、黄池镇等地,采取撬门、溜门入室等手段实施盗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2019年8月16日下午,被告人许某某驾车至当涂县**镇**宿舍**栋**室,采取撬门入室的方式进入被害人甘某某家中实施盗窃,未取得财物。随后,许某某至甘某某家隔壁**栋**室,采取同样手段进入被害人丁某某家中实施盗窃。当日16时许,许某某至**镇**村**栋**室,溜门入室,进入被害人张某某家中,窃取客厅桌上摆放的现金360余元。

2019年9月14日上午,被告人许某某驾车至当涂县**镇**村**街**号**室,溜门入室,进入被害人吴某某家中实施盗窃,窃取厨房内的现金15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撬棍、手套等照片;

2.书证:到案经过、户籍信息、发票、首饰销售服务卡、

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发还物品、文件清单、提取笔录、照片、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等书证;

3.证人证言:证人徐某某、王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甘某某、丁某某、蓝某某、

吴某某、桂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许某某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足迹鉴定书;

7.勘验、辨认、搜查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图、现场照片,辨认、搜查等笔录;

8.视听资料及其说明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且入户盗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某部分盗窃犯罪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 琼

2020年1月31日 

附:

    1.被告人许某某现羁押于当涂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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