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定检二部刑诉〔2020〕330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性,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1231968********,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安徽省**县人,户籍所在地址安徽省**县**镇**许寨**号,现租住安徽省定远县**镇南梅出租房,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5日被定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19日被定远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定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0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3日上午7时许,被告人许某某驾驶其三轮车到定远县永康镇胡吕村**组收购废品,趁村民陈某某家无人之际,进入室内将六、七节水管、一台创维电视机和一只农达牌喷雾器偷走,被盗物品价值约1700元。8时许,陈某某从田中回来发现家中被盗,遂报警,公安民警在现场的电视机机顶盒上提取指纹一枚,经比对鉴定为许某某所留。
被告人许某某到案后,拒不供认其入户盗窃的犯罪事实。2020年8月5日定远县公安局对其住处进行搜查并扣押现金2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表、抓获经过等书证;2.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定远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5.勘验、搜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非法侵入他人家中盗窃财物约170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姚辉
2020年10月26日
(此面无正文)
附件:
1.被告人许某某现羁押于定远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鉴定人名单。
4.随案移送白色华为手机一部、宗申牌机动三轮车钥匙一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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