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固检一部刑诉〔2020〕191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0221988********,汉族,群众,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廊坊市固安县**镇**村**号,捕前住**镇**村**号,务工,无前科。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5日被固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固安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8月4日被固安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固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8月1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7月23日02时左右,被告人许某某在固安县**烧烤店工作期间,趁用餐客人王某某酒后在餐桌休息时,秘密窃取其包内现金4400元人民币据为己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到案经过、微信退款记录等书证;2.证人孙某某、许某甲等证言;3.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案发现场录像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到案后,许某某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在诉讼过程中,许某某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闫凤德
2020年8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固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