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南检刑刑诉〔2019〕225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821997********,汉族,大学专科文化,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宾西县**镇**小区**门(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2019年7月4日因涉嫌盗窃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18日经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诈骗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执行。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18日14时许,被告人许某某在哈尔滨市南岗区**街**号,使用被害人冯某某的手机、身份证、**银行卡在冯某某的手机**银行中的“融e借”中,帮助冯某某申请贷款人民币50,000元。贷款到账后,被告人许某某在未告知被害人冯某某的情况下,用冯某某的手机将人民币50,000元转到自己使用的陆某某的银行卡上。被告人许某某对被害人冯某某谎称得到贷款的金额为人民币26,000元,将人民币26,000元从陆某某的银行卡转回冯某某的银行卡中。被告人许某某将其非法所得的人民币20,000元用于偿还债务,人民币4,000元用于日常消费。现被告人许某某家属代替其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36,500元。
被告人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某家属代替其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36,500元,取得被害人谅解。被告人许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能够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建议判处被告人许某某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依法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刑事速裁程序依法判处。
此致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于赫男
2019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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