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许某某盗窃案)_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玉红检公诉刑诉〔2019〕336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401198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住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街街道**组**幢**号,因涉嫌盗窃罪,经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决定,于2019年3月26日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4月26日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逮捕。

本案由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6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7月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2月11日09时45分许,被告人许某某到玉溪市红塔区星云路与文化路交叉口“天颐健康药房”店铺门口,盗走被害人龙某某停放于此的1辆白色“雅迪”牌电动自行车,将该辆车停放于玉溪市红塔区惠波商务楼背后空地,并将电瓶拆下卖给他人,随后将该车丢弃。该车因情况不详,故玉溪市红塔区价格认证中心不予认定价格。

2、2019年3月7日10时23分许,被告人许某某到玉溪市红塔区秀山路与桂山路交叉口,盗走被害人杨某甲停放于此的1辆绿色“新蕾”牌电动自行车,将该车停放于玉溪市红塔区玉带街道冯井社区外昆玉高速公路旁的空地后,并将电瓶拆下卖给他人,随后将该车丢弃。经玉溪市红塔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的电动自行车价值人民币1300元。

3、2019年3月7日11时许,被告人许某某到玉溪市红塔区秀山路“明珠家居广场”门口,盗走被害人杨某乙停放于此的1辆红色“奔的魅力”牌电动自行车,将该车骑至玉溪市第二人民医院自行车停放处停放。经玉溪市红塔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的电动自行车价值人民币1700元。

4、2019年3月11日08时42分许,被告人许某某到玉溪市中医院门口,盗走被害人赵某某停放于此的1辆金钻绿色“金卓玛”牌电动自行车,将该车停放于玉溪市红塔区高仓街道“流年映像”摄影店对面荒山上后,并将电瓶拆下卖给他人,随后将该车丢弃。经玉溪市红塔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的电动自行车价值人民币21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鉴定意见、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孔娅敏

代理检察员:徐建忠

2019年7月12日

附:

1.被告人许某某现羁押于玉溪市红塔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