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公诉二刑诉〔2020〕Z142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211978********,汉族,文盲或半文盲,无业,住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县**镇**村。2018年12月21日因犯盗窃罪被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20年4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20年6月13日刑满释放。2020年7月16日因涉嫌盗窃罪被丰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丰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丰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20年10月16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16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20年7月14日10时许、16时许,被告人许某某先后两次独自驾驶黑色摩托车,流窜至丰某某**镇**村***路路边朱某甲的废品堆放场内,盗得废铝线各壹捆,并以人民币390元的价格将两捆铝线卖给揭阳市**镇**村***国道一间废品收购店的杨某某。
(二)2020年7月15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许某某独自驾驶黑色男装摩托车流窜至丰某某**镇**村**朱某甲废品堆放场内,盗得废铝线壹捆,并以人民币134元的价格将该铝线卖给揭阳市**镇**村一间废品收购店的李某某。同日16时许,许某某在该废品堆放场内盗得铝线壹捆,行至该场门口时,被朱某甲当场抓获。
经丰某某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被盗的废铝线总价值人民币809.7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1、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和辩解;2、被害人朱某甲的陈述;3、证人朱某乙等人的证言;4、辨认笔录;5、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及辨认现场笔录;6、鉴定意见;7、视听资料;8、其他证据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多次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重新故意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许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许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丰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曾 恒
检察官助理:郑夏冰
2020年10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许某某现羁押于丰某某看守所。
2、侦查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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