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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许某某盗窃案)_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三区检刑诉〔2020〕746号

被告人许某某(自报),男,1992年**月**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尾市**镇**村**村**号。2019年6月9日因盗窃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行政拘留七日。因盗窃罪于2020年1月3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1月16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许某某于2020年1月1日08时许,在本市黄江镇新概念网吧趁被害人张某某趴在电脑桌上睡觉,将被害人张某某放在台上充电的一部黑色苹果手机(价值约5224元)盗走。案发后,被盗财物未能起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鉴定意见,被害人的陈述,常住人口信息等书证,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无视国法,扒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许某某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许某某判处六个月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黄奎

                            2020年4月9日

附:1、被告人许某某现被羁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二册及检察卷宗一册。

3、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移送涉案物品,请依法判处。

    5、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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