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浦检一部刑诉〔2020〕2607号
被告人许某某,女,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4211974********,汉族,文盲,农民,户籍在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乡**楼村**坊**组。2020年2月27日因涉嫌盗窃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7日、4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许某某对本案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31日,被告人许某某在本区**镇**公路**弄**号“**生鲜超市”内实施盗窃,窃得超市的一瓶洗面奶。
2020年2月23日,被告人许某某在本区**镇**公路**弄**号“**生鲜超市”内实施盗窃,窃得超市的一块猪排骨。
2020年2月26日,被告人许某某在本区**镇**公路**弄**号“**生鲜超市”内实施盗窃,窃得超市的一块猪肉。经鉴定,该猪肉价值人民币35.8元。
2020年2月26日,被告人许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其在超市内多次盗窃财物的事实。
2.被害人吕某某的陈述,证实被告人许某某在超市内多次盗窃财物,后于2020年2月26日被抓获的情况。
3.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调取证据通知书、超市内监控录像及监控截图,证实被告人许某某在超市内盗窃财物的情况。
4.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清单、发还清单,证实被告人许某某盗窃的猪肉已发还被害人。
5.上海市浦东新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被窃猪肉价值人民币35.8元。
6.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证实本案案发及被告人许某某被抓获到案的经过。
7.公安机关调取的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许某某的身份情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许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对被告人许某某判处三个月拘役,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唐逸飞
检察官助理:金淑君
2020年4月28日
附:
1.被告人许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联系方式:1352489****;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含光盘一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征询值班律师意见函一份;
6.其他需要附注的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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