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许某某,男,199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2201021996********,朝鲜族,大学文化,系**局长春**服务公司员工,现住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小区**区**栋**门**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6日被长春市公安局南关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17日由长春市公安局南关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春市公安局南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3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许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年3月16日已告知被害人才某某、吴某某、许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许某某于2019年11月22日12时许,在长春市南关区吉林省图书馆二楼阅览室门口,将被害人吴某某放在此处的一个书包盗走,内有现金1500元、欧亚超市购物卡一张、学习卡、省图书馆食堂饭卡一张、身份证、银行卡等物品。
被告人许某某于2019年12月3日17时48分左右,在长春市南关区吉林省图图书馆二楼阅览室门口,将被害人才某某放在此处的一个双肩包盗走,内有现金800元、才某某的身份证、银行卡、书本等物品。
被告人许某某于2019年12月15日18时许,在长春市南关区吉林省图书馆二楼阅览室门口,将被害人许某某放在存衣柜旁的一个双肩包盗走,价值人民币70元,内有许某某的身份证、银行卡、价值为人民币76元的笔记本电脑充电线、价值为人民币20元鼠标、身份证、医保卡等物品。犯罪嫌疑人许某某在图书馆出口处被保安抓获,所盗物品被扣押。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证据如下:
(一)物证:赃物照片;
(二)书证:常住人口数据查询详细信息、电话查询记录、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现场示意图、监控截图、扣押清单、返还清单、情况说明;
(三)被告人许某某供述和辩解;
(四)被害人才某某、吴某某、许某某陈述;
(五)证人杜某某证言;
(六)鉴定意见:长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定结论、价格认定明细表;
(七)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学艳
2020年4月15日
附:
1.被告人许某某现羁押于长春市第三看守所;
2.卷宗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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