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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许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检刑检刑诉〔2020〕45号

被告人许建忠,男性,1966年2月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03196602092052,汉族,小学肄业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住衡阳市蒸湘区联合街道岳屏新村社区天马山南路4号。被告人许建忠于2014年8月19日因犯盗窃罪、抢劫罪、抢夺罪被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一万元;于2019年8月21日因犯盗窃罪被衡阳市南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于2020年5月1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7日被衡阳市公安局石鼓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7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衡阳市公安局石鼓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衡阳市公安局石鼓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建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许建忠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7日,被告人许建忠、王孝能(在逃,另案处理)欲行盗窃,两人行至衡阳市石鼓区莲湖广场香江百货门口地段时物色到作案目标张菊英。许建忠遂故意走到张菊英前方丢下一卷零钱,王孝能捡到钱后假意与张菊英商量一起分钱并把张菊英带至附近一楼房楼梯间。许建忠尾随在后,许建忠在楼梯间碰到张菊英、王孝能时称钱和黄金戒指掉了,怀疑是二人捡了。王孝能表示自己身上没钱,张菊英称自己也没拿,许建忠便要求检查张菊英手上的黄金戒指,许建忠检查完后装作把戒指放到张菊英的包里,实则趁张菊英不备将戒指交给王孝能,王孝能拿到戒指后便谎称自己有事便下楼离开,紧接着许建忠跟着下楼,张菊英反应过来后在衡阳市石鼓区莲湖广场与群众一起将许建忠抓获。张菊英被盗的黄金戒指价值人民币225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登记表、抓获经过、价格认定结论书、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等书证;2.被害人张菊英陈述;3.被告人许建忠供述和辩解;4.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建忠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建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与王孝能共同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建忠系累犯,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的量刑情节,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许建忠一年至一年三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奇

检察官助理:方振

2020年9月29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许建忠羁押在衡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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