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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许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检察院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检一部刑诉〔2020〕142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031976********,汉族,中专文化程度,福州市**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福州市鼓楼区**路**号**座**单元,现住福州市台江区**路**号**座**单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8日被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许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5月21日11时许在福州台江区广达路金源大广场附近,被告人许某某从被害人张某某的外卖电动车上盗窃四份外卖,售价共计121 元人民币(币种,下同);

2、2019年12 月16日11时许在台江区群众路源利明珠小区门口附近,被告人许某某从被害人唐某某的外卖电动车上盗窃一份外卖,售价37元;

3、2020年1月23日11时许在台江区儿童公园路民航广场公寓楼门口附近,被告人许某某从被害人郑某某的外卖电动车上盗窃三份外卖,售价共计97.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户籍信息、外卖订单信息、情况说明等;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郑某某、唐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视频资料:案发现场监控录像三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三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苏珺珺

2020年5月28日

 

附件:1.被告人许某某现在取保候审于福州市台江区上海新苑小区,联系电话:1596018**** 。2.案卷材料一册、光盘二张。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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