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许某某,男, 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1221985********,汉族,文盲,务工,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来安县**镇**村**组**号。因盗窃,于2008年2月23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行政拘留5日;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12月8日被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10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2年12月15日被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年;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3月30日被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2017年12月14日刑满释放;因盗窃,于2019年2月26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行政拘留15日;因盗窃,于2019年10月13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行政拘留8日。因本案,于2019年10月27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1月29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12月28日晚,被告人许某某在杭州市萧山区**镇**村**组**号院子内,窃得被害人诸某某停放在此的白色莫拉克电动车一辆。
2、2019年9月14日晚22时许,被告人许某某在杭州市萧山区**街道**农副产品综合市场二楼冻品**号被害人陈某某摊位处窃得现金20余元,在二楼杀白**号被害人闫某某摊位处窃得现金20余元。
3、2019年9月15日晚23时许,被告人许某某在杭州市萧山区**街道**农副产品综合市场二楼水果**号被害人孟某某摊位处窃得苹果2箱。
4、2019年9月25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许某某在杭州市萧山区**街道**农副产品综合市场二楼水果**号被害人孟某某摊位处窃得苹果1箱,在二楼水果**号被害人张某某摊位处窃得西梅1箱。
5、2019年10月1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许某某在杭州市萧山区**街道**农副产品综合市场二楼水果**号被害人孟某某摊位处窃得苹果2箱。
6、2019年10月7日晚至8日上午期间,被告人许某某在杭州市萧山区**街道**菜场**号被害人陈某某摊位处和**号被害人来某某摊位处窃得现金共计40余元。
被告人许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被告人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系累犯,应当对其从重处罚。被告人许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桔水
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附:
1、被告人许某某现羁押于萧山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4册、检察卷1册
3、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审理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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