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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许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新余市望城工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新余市望城工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余望检一部刑诉〔2020〕88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5021976********,汉族,江西省新余市人,初中文化,无业,住新余市渝水区**小区**栋**单元**室。曾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5月28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现又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4日由新余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决定刑事拘留,因新余市看守所不予收押,同日由新余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余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1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许某某伙同“色某”(另案处理)于2020年6月至7月期间,分别两次至高新区*甲花园小区、*乙花园小区盗窃电动车。具体事实如下:

1、2020年6月2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许某某伙同“色某”(另案处理)到本市*乙花园小区,在小区的一处通道里看见一辆绿色雅迪牌电动车,两人将该电动车的龙头掰断,并使用事先准备好的起子撬开车前盖子,用打火机接好线发动车子,随后,两人逃离现场。之后,“色某”将该车以人民币500元卖掉,所得赃款由许某某、“色某”两人平分。经鉴定,该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537元。

2、2020年7月3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许某某伙同“色某”(另案处理)到高新区*甲花园小区,并用事先准备好的“7”字形起子撬小区内储藏间的门。在其中一间储藏间里看见一辆黑色五星钻豹牌电动车,两人用起子撬开电动车前盖并接线后骑车离开现场。许某某和“色某”将电动车骑到*家藏在一栋偏僻楼房的楼梯口。次日,许某某到*家准备将藏在楼梯口的电动车卖掉时被守候在现场的公安民警抓获归案。经鉴定,该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17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刑事判决书、谅解书、归案情况说明等书证;

被害人陈述;

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辨认笔录;

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取秘密手段,盗窃作案2次,共计价值人民币4711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某还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被告人许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叶剑辉

检察官助理:肖晗

2020年9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许某某现在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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