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一部刑诉〔2020〕1799号
被告人许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319**********,汉族,安徽省肥东县人,大专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为安徽省肥东县元疃镇**村**组,现住安徽省长丰县双凤开发区**小区**栋**室。被告人许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 2020年8月26日被长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1日14时许,被告人许某某在位于长丰县双凤开发区**小区**栋**室宿舍内,趁室友徐某某外出,进入被害人徐某某的房间将其放在杂物柜旁的一部全新未拆封iPhone11手机盗窃走,之后,许某某将该手机以3600元的价格出售给合肥市瑶海区临泉东路与通达路交口 “精工电脑”店主。经长丰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iPhone11手机价值人民币4999元。同年8月25日,被告人许某某到长丰县公安局双凤派出所投案自首,并赔偿了徐某某4800元的财物损失,徐某某对许某某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查询,到案经过,前科查询证明,收条;2.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被害人徐某某的陈述;4. 长丰县价格认定中心《关于被盗iPhone11手机的价格认定结论书》5. 许某某手机支付宝提取笔录、提取照片;6.现场图、现场方位示意图、现场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以违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方法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雯倩
2020年10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许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补充材料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单独制作量刑建议书时移送)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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