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川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检一部刑诉〔2020〕Z134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31989********,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住广东省湛江市**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4日被吴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吴川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8月22日被吴川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吴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某某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许某某在值班律师到场情况下,自愿签署认某某具结书,并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8月02日03时多,被告人许某某骑一辆电动车到吴川市****内科大楼旁边停放好之后,就到吴川市****内停车的地方寻找作案目标,准备盗窃一辆电动车,当来到吴川市梅录街道****外科大楼大门左侧处发现一辆雅迪牌二轮电动车没有锁防盗锁,于是就用力将该电动车的车头锁扭断,坐上该电动车的座位,用脚将该电动车推离现场,并拿出随身携带的螺丝批将该电动车的锁头打开并接上电源,接着就骑该电动车往吴川市**镇方向逃离。该被盗普通二轮电动车是于2019年9月7日购买的,品牌型号是雅迪牌YD6****-B,车身皎月白色,电机号BGNK7C6****,车架号LR4NE0603K1*****,电池72V。
被告人许某某于2020年8月2日14时许在吴川市****被抓获归案。经讯问,被告人许某某供述其分别于2020年8月2日在吴川市****外科大楼门口左侧盗窃一辆电动车和2020年7月31日在吴川市***神经内科一区门口盗窃一辆电动车的犯罪事实。
经吴川市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对品牌型号雅迪牌YD60****-B二轮电动车进行价格认定,该电动车价值人民币贰仠伍佰捌拾捌元整(¥:2588元);经吴川市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对品牌型号雅迪牌TDR2****二轮电动车进行价格认定,该电动车人民币壹仠叁佰伍拾捌元整(¥:135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物证;2. 被害人陈某某、欧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监控视频;6.现场勘验、辨认等笔录;7.刑事判决书;8.其他证据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某某。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涉嫌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某有吸毒恶习,且曾犯盗窃罪于2020年9月10日被吴川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许某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且自愿认某某,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叁仟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吴川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梁康宁
检察官助理:吕康珍
2020年9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许某某现羁押在吴川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碟5张;
3.《认某某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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