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包检刑诉〔2020〕1259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4251991********,汉族,大专文化,皖舒城县,户籍所在地舒城县**乡**村**组。2020年4月18日因涉嫌盗窃罪,经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8日16时许,被告人许某某在合肥市包河区**城西门,窃取快递员吴某某放置在快递车内的现金一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3.被害人陈述;4.勘验笔录、 图及指认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人民币10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许某某拘役4个月,缓刑6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成
2020年7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许某某现被取保候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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