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简易程序)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黄岛检一部刑诉〔2020〕170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197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不祥,汉族,文盲,群众,户籍地吉林省榆树市**,具体地址不祥),现居无定所,无业。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5日被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盗窃罪,经黄岛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2日被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逮捕。2019年8月1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刑事拘留,后转行政拘留十五日。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0月27日,被告人许某某窜至**村**号,由大门进入卧室,盗窃现金45元和手机一部(鉴定价值50元)。
2、2019年11月1日,许某某窜至***村***号,翻过院墙进屋后在卧室内盗窃现金1900余元现金和智能手机一部。
3、2019年11月4日,许某某窜至****村***号,开门进屋后盗窃现金7.8元,后由于受害人回家,被告人许某某逃离现场。
4、2019年11月4日,许某某窜至****村****号,翻墙进屋后盗窃现金27元。
综上,被告人许某某入户盗窃四次,盗窃财物价值共计2029.8元(其在***村***号盗窃的一部智能手机因缺少相关信息,无法进行价格认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发破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等;2、被害人陈述:韩某某、陈某某、刘某某、薛某某4人的陈述;3、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辨认笔录;5鉴定意见;6、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多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涉嫌盗窃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到案后如实供述,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许某某六个月以上九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瑞军
2020年3月10日
附:
1、被告人许某某现被羁押于青岛第三看守所。
2、侦查卷宗二册_。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4、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电子卷宗光盘一张。 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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