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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许某某盗伐林木案)_辉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辉南县人民检察院

辉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辉检刑检刑诉〔2019〕76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编号:220521198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现住吉林省通化县**镇,因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18年11月7日被吉林省森林公安局三岔子森林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伐林木罪,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12月13日被吉林省森林公安局三岔子森林公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吉林省通化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19年3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4月1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5月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6月2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7月1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6月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至8月,被告人许某某在通化县**林场36林班15小班、9林班3小班、10林班16、25小班内,盗伐柞树、树及各种杂树45株,合立木蓄积11.2614立方米,木材销售给**木材加工厂的孙某某,白山市张某某木材加工厂,得赃款100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前科劣迹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

2.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指认现场笔录;

4.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进入国有林区,盗伐国有树木,且盗伐林木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辉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国峰

2019年8月8日

附:

1.被告人许某某现羁押于白河森林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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