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侯检四部刑诉〔2020〕2号
被告人许某某,女性,195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121195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住福建省闽侯县南通镇**村**号。因涉嫌盗伐林木罪,经闽侯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28日被闽侯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2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闽侯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19年1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6月份,被告人许某某在未经林权所有者及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同意的情况下,擅自雇请工人到闽侯县南通镇尖峰林场砍伐林木,并将砍伐的林木外运出售,被砍伐林地上的林木蓄积量为99.0444立方米。
2019年8月28日,被告人许某某主动到闽侯县公安局森林分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破案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等书证。
证人证言:证人张某甲、王某某、张某乙8位证人的证言。
被告人的供述: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
鉴定意见:福建智立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勘验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违反国家保护森林法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砍伐他人所有林木99.0444立方米,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某主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许某某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人民检察院提出的量刑建议,同意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许某某依法判处二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闽侯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强
2020年1月10日
附:
1.被告人许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闽侯县。
2.案卷证据材料2册。
3.证人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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