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思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思检刑诉〔2020〕112号
被告人许某甲(绰号许某乙),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51973********,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思南县,住贵州省铜仁市思南县**镇**组。因涉嫌滥伐林某罪,于2020年11月9日被思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1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思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甲滥伐林某案,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许某甲因其侄儿许某丙修建房屋需要木材,便在思南县**村**寨高土地吴某某的山林里以每株150元的价格购买了5株马尾松,在黄某某的山林里以每株120元的价格购买了8株马尾松,在刘某某的山林里以每株150元的价格购买了10株马尾松,在**镇**村**组大田后面宋某某的山林里以每株100元的价格购买了7株马尾松,在**镇**村**组猫鼻梁邹某某的山林里以每株100元的价格购买了20株马尾松。后在未办理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用许某丁砍伐在吴某某、黄某某、刘某某、送某某处购买的马尾松,雇用许戊砍伐在邹某某处购买的马尾松,且将砍伐的树木运回改装后用于装修房屋。经思南县林业局工程师测算:邹某某户山林采伐马尾松19株,立木蓄积8.8442立方米;黄某某户山林采伐马尾松8株,立木蓄积2.4756立方米;送某某户山林采伐马尾松7株,立木蓄积2.5613立方米;刘某某户山林采伐马尾松9株、立木蓄积2.9136立方米;吴某某户山林采伐马尾松5株、立木蓄积2.4556立方米,共计立木蓄积19.2503立方米,采伐株树48株。
思南县香坝镇护林人员邹洪于2020年9月9日报案至思南县公安局,该局于同月14日立案侦查后于同月27日电话通知被告人许某甲到思南县公安局接受调查,许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扣押决定书、到案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吴某某、邹某某等十二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许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思南县林业局立木蓄积测算报告;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许某甲、刘某某、邹某某等人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甲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某,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某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许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如实其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杨涛
检察官助理 郑芳
2020年12月4日
(此页无正文)
附件:
1.被告人许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72156****。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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