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刑诉〔2020〕188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1301963********,壮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大新县**乡**社区**屯**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 2020年6月2日被崇左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崇左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大新县福隆乡**村**屯集体与**社区**屯集体在土名为“大牛岭”(板仲屯集体称“汤枫”)的林地存在林地纠纷。2019年1月1日,被告人许某某与大新县福隆乡**社区**屯集体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承包该屯集体林地,同年9月份,许某某在未办理采伐许可证的情况,雇请民工对 “大牛岭”(地名)争议林地清山、炼山砍伐林木,2020年4月2日15时许,有群众向大新县森林公安局报案,同年4月10日,该局聘请大新县*****有限公司对该案现场进行鉴定。鉴定的结论为:被砍伐总株树144株,总蓄积量23.42立方米,涉案总面积为1.6公顷。2020年5月22日,许某甲接到公安机关电话通知,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讯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违反森林法的相关规定,未经林业主管部门的批准并未取得采伐许可证,滥伐林木,蓄积量为23.42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案发后接到公安机关电话通知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投案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新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许荣基
检察官助理 农金鲜
2020年7月16日
附:
1.被告人许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345710**** ;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起诉书12份,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及量刑建议书各1份,随案移送。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