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蛟检一检刑诉〔2020〕176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性,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202811968********,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吉林省蛟河市**镇**村**屯。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6月12日被吉林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吉林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犯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许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30日至2020年6月7日,被告人许某某以自家建牛棚为目的,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批,携带油锯到蛟河市**镇**村**山,将从武某某处购买的落叶松砍伐153株,核立木蓄积38.6051立方米。砍伐后,许某某驾驶拖拉机将37根落叶松倒运山下,剩余116根落叶松遗留现场。案发后,被告人许某某主动投案,并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1)户籍证明;(2)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3)报案材料;(4)**林业工作站证明;(5)松树买卖合同复印件;(6)许某某滥伐林木案根径检尺凭证;(7)许某某滥伐林木案原木检尺凭证;(8)检验员证复印件;(9)许某某滥伐林木案立木根径价值测算表;(10)工程证复印件;(11)高级工程师证复印件;(12)**镇后柳村村民委员会证明;(13)林权执照复印件;(14)扣押决定书;(15)扣押清单;(16)返还清单;(17)随案移送清单及照片;
2.证人证言:证人武某某、韦某某、赵某某、郝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1)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2)扣押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批,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某投案后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轻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成有
2020年7月31日
附件:
1.被告人许某某现在蛟河市**镇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证人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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