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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许某某滥伐林木案)_顺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顺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顺检二部刑诉〔2020〕26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21211969********,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南平市顺昌县,住福建省顺昌县**镇**村**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7月3日被顺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顺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日已告知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7月3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8月28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3-4月,被告人许某某以人民币18000元的价格从吴某某处购买其位于顺昌县**镇**村二类资源调查区划为0**林班07大班0**班,山定**林班*小班,土名“*坑”山场内的杉木和毛竹。后被告人许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贵州工人将山场内的毛竹和杉木砍伐,再驾驶农用三轮车将砍伐的杉木运至家中用作搭建房梁和瓦条,剩余的杉木用作橘子箱和蜂箱。经鉴定,被伐山场杉木立木蓄积量63.5271立方米。

2019年6月28日,被告人许某某主动到埔上森林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林权证、前科情况等书证;2.证人许某某、吴某某、徐某某、李某某、陈某某、徐某基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顺昌县宝山伐区调查设计服务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书;5.顺昌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照片及现场图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违反森林法规定,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任意采伐本人购买来经营管理的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顺昌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永忠

检察官助理:王小丽

2020年9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许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_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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