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襄垣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襄检刑检刑诉〔2020〕78号
被告人许某某,女,****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423********0447,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长治市襄垣县,住襄垣县**镇**村**号,务农。于2020年1月13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襄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襄垣县公安局依法执行。
本案由山西省襄垣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至2020年1月份,被告人许某某为获取非法利益,先后以100元、200元不等的价格分别向魏某某、李某某、王某某3人出售毒品“筋”共六次,供该三人吸食,2020年1月13日上午10时左右,襄垣县公安局民警在许某某家中查获了疑似毒品粉末22包(净重9.09克)、透明塑料包装袋4个、电子秤1个、锡纸1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透明塑料包装袋四个、电子秤一台、锡纸一卷等物证;受案登记表、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证明、现场检测报告书等书证;证人魏某某、李某某、王某某的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长治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向多人多次贩卖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襄垣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 波
助理检察官 张义鹏
2020年5月11日
附件:1.被告人许某某现羁押于长治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共一百二十二页、光盘一张
3.涉案物品透明塑料包装袋四个、电子秤一台、锡纸一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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