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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许某某涉嫌诈骗罪)(公开版)_广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检一部刑诉〔2020〕15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19*****日出生于江西省宜黄民身份号码36252719**********,汉族,初中肄业,无业,住广昌县*********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5日被广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广昌县公安局次日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l9年6月份,被告人许某某观摩网络信贷诈骗流程后,订制了不具备信贷功能的“**网站”,自行冒充“**”网络贷款平台客服伺机行骗。而后,许某某在其位于广昌县**镇**村***的家中,使用专门的行骗电话号码,拨打有贷款意向的社会不特定多数人的电话,并通过微信发送大量诈骗虚假信息,诱使对方到自己设置的“钓鱼网站”申请贷款。随后,许某某先以预缴手续费激活贷款账户为幌子,以放款时全额退款为诱饵,诱使他人扫其提供的商户二维码支付费用,继而以银行流水不足为由让对方再次扫码付款。最后,许某某又利用他人急于用款的迫切心理,以缴费可提速放款为由,诱使对方再次付款。经查,2019年6月底至2019年9月30日期间,许某某使用177********的电话号码拨打诈骗电话700人次以上,通过wxid_x9amji********、a12*****、a12*****、a181*****、a121*****、wxid_8axcklrms*****等多个微信号发送诈骗信息44034条以上,先后骗取朱某某、漆某某、张某某、李某某、彭某某、杨某某等六七十名被害人财物合计52730元。

2020年5月9日,被告人许某某家属代为退赃5273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朱某某、漆某某等人的陈述;2.证人游某某、谢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电子数据;5.物证:6.书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以电信诈骗的方式骗取社会不特定对象财物52730元,数额巨大,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许某某有期徒刑三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昌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邓兴

2020年5月11日

附:

1.被告人许某某现羁押在广昌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

3.扣押的叁台手机随案移送至广昌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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