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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许某某涉嫌诈骗罪一案)_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鄄检捕诉刑诉〔2019〕379号

被告人许正扬许某某,男,1979年11月29日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901197911294059410901197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经商,住河南濮阳市华龙区开州路2号院***。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3月21日被鄄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5日被鄄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0月30日经本院决定,同日被鄄城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鄄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正扬许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够确实、充分,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因需补充、完善相关证据,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0月上旬的一天,被告人许正扬许某某在银行贷款逾期未还的情况下,借用鄄城县李进士堂镇小辛庄村民李海峰****车牌号为鲁R57R92鲁******号别克牌轿车一辆。2017年10月16日,被告人许正扬许某某伪造李海峰**签字的《委托书》,以上述车辆做抵押,向河南省安阳市内黄县中召乡北大吴村村民曹彦群借款人民币2.5万元,李海峰要求被告人许正扬许某某归还车辆时,被告人许正扬许某某表示车辆已经用于抵押借款无法归还,又谎称其投资台辉高速公路范县段的工程款下来就支付李海峰人民币4.5万元用于购买上述车辆。被告人许正扬许某某和李海峰达成协议后,又以各种理由拖延拒不支付购车款,后被告人许正扬许某某变更联系方式不再与李海峰联系。经物价部门鉴定,车牌号为鲁R57R92鲁******号别克牌轿车价值人民币3.3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华为牌手机一部;2.书证:常住人口信息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登记证书、车辆抵押、质押借款合同、收条及伪造的委托书等书证;3.鉴定意见:鄄城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4.证人证言:李现生等8人的证言;5.被害人陈述:李海峰的陈述;6.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许正扬许某某的供述和辩解;7.其他证明材料:周口龙兴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出具的说明、鄄城县公安局出具的发破案经过等相关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正扬许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鄄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东生

2019年10月31日

附:

1.被告人许正扬许某某现羁押于鄄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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